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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委托书可以涂改嘛

2024-12-29 来源:梦签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补办,需要携带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种观点: 可以。《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我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总会出现丢三落四的问题,有的时候更是会将一些重要的物品丢失,这也是比较常见的过失。这其中也很可能会出现出生证明丢失的问题,给我们的生生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那么,一旦发生出生证明丢失的状况,应该如何补办呢?首先,我们应该找到出生证明的原签发单位,要求他们出具出生证明的原始记录材料。得到出生证明的原始材料之后,就可以向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卫生主管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出生证明。主管部门经过核实准确无误之后,就会对丢失的出生证明进行补发,当然,补发的出生证明上会有补发的专用章,这和原有的出生证明是有一定不同的,不过并不影响使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儿童的父母或者直接监护人出具一份证明亲属身份关系的“亲子关系证明”,即直接证明、儿童与其父母或直接监护人关系的旁证,也就是需要间接证明、另外还需要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居住地或所在地的居委会(城市)或村委会(农村)开具证明信,当然,必不可少的证件就是儿童父母或直接监护人的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是不能更改的:出生证明上明确写着:《出生医学证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人口的法定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卖、转让出借和私自涂改;申报出生登记时必须出示此证明。1、但是当事人符合户口申报地的更改名字的条件的,在申报户口后,可以使用出生证明以外的名字作为常用名;2、根据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提示,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添加到户口本的“曾用名”一栏即可。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出生证明可以换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证明涂改的,属于无效证明。持身份证到医院重新补办出生证明,医院有出生证明的材料备案可以进行补办。如果已经手写涂改导致不能转户籍,建议到派出所开具什么原因不能转户籍需要医院盖章的证明,再到医院办理盖章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去出生的医院更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1种观点: 出生证明委托书是一份重要的证明材料,也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开具。这份证明记录了新生儿的出生情况和与父母的血亲关系,对新生儿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同时,它也是申报新生儿户籍和国籍的关键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分析出生证明委托书不可以涂改。出生证明也被叫做《出生医学证明》,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开出的一项证明。这份证明详细记录了新生儿的出生情况、与父母的血亲关系,对新生儿而言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申报新生儿户籍及国籍的重要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用。拓展延伸出生证明委托书的法律要求及注意事项出生证明委托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出生证明相关事宜。根据法律要求,出生证明委托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注意事项:首先,委托书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人的身份和意愿,包括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其次,委托书应当明确约定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此外,委托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最后,委托书在涂改方面应当谨慎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进行涂改,以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出生证明委托书的起草和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结语出生证明委托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出生证明相关事宜。根据法律要求,委托书必须明确表明委托人的身份和意愿,包括委托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其次,委托书应当明确约定代理人的权力和责任,确保其行为合法合规。此外,委托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其有效性。最后,委托书在涂改方面应当谨慎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建议进行涂改,以避免引发法律纠纷。因此,出生证明委托书的起草和执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补办,需要携带1.由原发证机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由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失声明;3.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没有进行户口登记的证明。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办法如下:(一)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二)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具体的补发程序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出生医学证明原则上不能更改。 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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