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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需要换新版吗

2024-12-29 来源:梦签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用到出生证明要在以下情况:其一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其二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其三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其四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其五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其六为其它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出生证明就是证明一个人来到人世上的证明材料,它是一份证明个人身世来源的法律文件。 除了上户口,它还有以下用途:其一给小孩上户口要用。其二证明小孩是亲生的。其三上学年龄证明。其四办身份证也要用到。其五打预防针。其六报独生子女证。其七社保补贴。其八移民办证也要用到。其九申请绿卡也要复印件。其十变更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2种观点: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损坏,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并公告作废后,当事人向所在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申请补发或者当事人向所在市妇幼保健所申请补发。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文件规定,需要如下证件和证明: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管理机构接到补发申请后,经仔细核实,当事人申请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或者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出生证明—补发的注意事项:1、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2、因签发单位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无效《出生医学证明》自换发之日起作废,由签发单位存档保留并做好登记。小结:出生证明的补发与换发是对原来错误信息的修正和对新情况的重新记录。在提出申请时,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准备好申请所需要的材料。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出生证明可以换发,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法律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存。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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